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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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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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商业秘密处分权之质押权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23人看过

关键词:商业秘密  权利质押  借贷担保

案件导读:

商业秘密权包含的具体权利较多,而且作为商业秘密权人而言,其对其所持有的商业秘密的处分应当是较为自由的。但是有这么一项商业秘密的处分权,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是以放弃自由行使其他权利为代价的。

基本案情:

李某2014310日进入HQ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为2014310日至2017310日的劳动合同,李某HQ公司2014310日另签订有《保密信息、发明转让及不竞争协议》,竞业期限为两年。后李某HQ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32日解除。2015617日,李某正式成为HG公司的董事。KH找房隶属于HG公司201589日,HG公司召开KH找房”APP上线新闻发布会,李某以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身份发言。

HQ公司实际控制并运营维护的AW吉屋”房产经纪平台与HG公司实际控制并运营维护的KH找房”经纪平台,均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均在上海运营,且均为房地产O2O(即线上线下相配合形式)二手房买卖新型中介机构

法院判决:

一、原告李某继续履行其与被告HQ(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信息、发明转让及不竞争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律师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陈键城、简佩佟认为:

本案所体现的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控制权与排除妨害权。但是商业秘密权人对其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绝不仅仅是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以及权利遭受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这么狭隘。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排除妨害权,而这其中处分权又是包含的内容最多的,此处我们就只先说说商业秘密处分权中相较于较为常见的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而言比较有争议的一项具体处分权——设质权。

对于商业秘密权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具体缘由此处不多赘述。本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权作为可以转让可以许可使用的具有可流通性的财产型权利,既然我国法律并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认为其是可以设立质权的。只要商业秘密权人对设立质押的商业秘密权具有处分权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商业秘密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这时出质人所得的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商业秘密权予以处分并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处分方式通常有: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将作为质押标的的商业秘密权折价转归质权人所有;由质权人变卖、拍卖商业秘密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就所得费用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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