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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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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行业律师,对同一问题竟可以有截然不同的三个答案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07人看过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侵权软件  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3

【导读】

虽然本案,法院最终做出了以下判决,但是关于软件用户购买、使用侵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律界至今还未有一个统一确定的答案。以下就由专业律师为我们介绍下有关这个问题,法律界的主流观点。

【基本案情】

原告ADB公司(美国)是“P图”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拥有涉案PDT345软件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在美国已经进行注册。原告认为被告ZQB公司在未经ADB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大量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上述P图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严重侵权, 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两百万元。

原审法院到ZQB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发现在ZQB公司办公场所内的大批电脑上安装有涉案软件,ZQB公司对其在办公场所的电脑上安装有涉案软件以及这些涉案软件与ADB公司的正版软件相同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这些涉案软件为其购买的正版软件。

被告ZQB公司认为: ZQB公司不存在侵害ADB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是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其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联。

【案件认定】

本案经法院的审理,最终确定被告公司中大批电脑上安装的涉案软件系盗版软件。

【评析】

关于计算机软件用户购买、使用侵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陈键城认为:

该问题是软件著作权法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法律工作者对相关规定有关上述问题的理解却有所不同。针对此问题,目前法律界存在以下主要观点:

1、软件用户明知或应知使用的是侵权软件的,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持此观点的理由是:当行为人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且行为人明知或有合理依据应知该软件为侵权软件的情况下,该软件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追究软件用户的侵权责任,无疑是对用户购买、使用侵权软件的鼓励和支持,是打击盗版成为空话。

2、软件用户购买、使用侵权软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持此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制定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目的是实现软件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著作权法范围内,软件用户购买、使用侵权软件不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规定是适应了我国目前的国情的。

3、营利单位和政府部门使用盗版软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此观点介于观点12之间。其理由是:营利性单位使用软件,不具有文化消费的色彩,其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其具备购买正版软件的能力,且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谋取利益,构成侵权。而政府部门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其执行公务不用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故政府部门若使用盗版软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购买、持有和使用盗版软件,可以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公益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少量使用盗版软件不应视为侵权。

关于软件最终用户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界各专家分歧意见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同一法官针对不同案件所支持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最终如何认定,尚需看承办此类案件的专业律师是否能拿出说服力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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