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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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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共享软件是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643人看过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共享软件 销售发行

【导读】

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作为共享软件来发行提供用户免费试用,其目的是为了让潜在的用户通过试用来决定是否购买。但是这是否代表他人就可以在试用期内对共享软件为所欲为呢?所有针对共享软件的行为就可以都不经许可呢?

【基本案情】

涉案软件WinSock是一个由T公司开发,其登记版权属于彼得的连网联机软件,T公司将该软件作为共享软件发行。被告O公司是当地最大的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其为了促销其公司产品,计划发行一张软件光盘,配合计算机杂志在当地销售。而该光盘内包含了本案的涉案软件。

O公司向T公司请求允许使用涉案软件时,遭到了拒绝。然而在T公司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O公司还是如其计划将涉案软件纳入了其计划的软件光盘,并于当年四月份发行了这张光盘,销量达6万份。当年八月份,O公司依旧不顾T公司反对再次发行了这张光盘。因此,T公司将O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告上法院,而O公司则提出:WinSock是共享软件,既是共享软件,则O公司在销售时就无需向T公司申请授权。

【法院意见】

O公司之行为侵害了T公司对WinSock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共享软件实质上也是一种商业软件。它是在试用基础上提供的一种商业软件。共享软件的作者通常通过BBS、联机服务,出售磁盘和个人之间的复制来发行其软件。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作为共享软件来发行提供用户免费试用,其目的是为了让潜在的用户通过试用来决定是否购买。通常共享软件的著作权人会要求,如果试用者喜欢并且希望在试用期过后继续使用该软件,就应支付少量费用,并加以登记,以便著作权人进一步为用户提供软件的更新版本、故障的排除方法和其它支持。

本案中,法官作出以上O公司之行为构成侵权之认定的缘由应当在于以下几点:

1、即使本案涉案软件是共享软件,即便T公司有可能给O公司授权使用,但用户的转售以及商业性销售行为也因著作权人彼得的明确拒绝而撤销。

2、涉案软件虽然是共享软件,但软件著作权人从未授权O公司搭配杂志销售的权利,因为共享软件之所以免费,其原意就是要让潜在使用者评估该软件的好坏,然而O公司的行为并非为达成此目的,而是在促进使用者订购O公司的服务。

3O公司将涉案软件作了修正,让使用者一联机就会直接连到O公司的网络平台。这就破坏了涉案软件原先的可以让使用者知道该软件仅能作为评估使用,且过了一定时间就要登记的设计。

4、共享软件要让使用者评估的目的在于让使用者知道该共享软件的著作权人是谁。而O公司之行为可能会剥夺T公司授权给其竞争者的权利,以及当消费这于试用期满愿意付费购买时,T公司所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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