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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起侵权诉讼的,不应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574人看过

【关键词】专利侵权、确认不侵权诉讼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1)民提字第48号(详情请参照无讼案例网)

【摘要】涉嫌侵权人在接收到侵权警告时,其涉嫌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侵权结果,但是停止其涉嫌侵权行为,则不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涉嫌侵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呢?

【基本案情】TT公司因与FH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X)苏民知辖终字第00XX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TT公司申请再审称,FH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FH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发生在北京。TT公司向FH公司发出警告函的时间是2010年2月8日,同日TT公司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该院于当日出具立案材料收取清单,并下发了缴费通知等。2010年2月9日TT公司预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虽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立案的时间为2010年3月4日,但TT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该日。FH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对TT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未予审查,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重大疏漏,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FH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知辖终字第0025号民事裁定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的起诉。

【个人评析】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或者说法院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条件为:

(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以书面的方式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3)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该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TT公司在向FH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当天,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于次日预缴了诉讼费用,在TT公司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FH公司不应当就相同的法律关系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本案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FH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TT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审查,导致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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