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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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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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675人看过

导读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合法来源是承认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只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被诉侵权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法来源抗辩是如何适用的呢?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HB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B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QZY、一审第三人ZT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T设计院)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济南BDF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DF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冀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HB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楼板由被诉侵权构件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两部分组成。其中,被诉侵权构件是由BDF公司生产,第110号判决己认定BDF公司生产的模壳构件不构成侵权。现浇钢筋混凝土蜂巢空心楼盖是按照ZT设计院的设计施工,ZT设计院的设计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HB工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HB工程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构件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HB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限制。适用本条规定的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二)主观过错。被诉侵权方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应为“不知道”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这两种情况。这里的“不知道”让被诉侵权方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本款中的“不知道”只是被诉侵权方的一种断言即可成立,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证明;

  (三)合法来源的证明一般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

   在本案中,HB工程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被诉侵权楼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北工程公司从BDF公司处购买模壳构件,用于制造被诉侵权楼板,其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使用”或者“销售”行为。因此,HB工程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构件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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