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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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加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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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认定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行政复议 |838人看过

首先应确定该信息确为软件商业秘密

其次需证明是“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及其导致的使用、泄漏等。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商业秘密侵权的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主要是在于侵权行为的隐密性使得权利人从正面举证比较困难。为此,法院要求被控侵权者证明该信息不属于软件技术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规定,即“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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