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先生在某网店上购买了一台空调,但在安装使用的当天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慢的问题,随后与某网店联系要求“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某网店却以“商品开包使用”“厂家鉴定结果为不符合换机的条件”为由拒绝退货。刘先生向法院起诉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某网店订立的买卖合同,某网店返还空调款2300元,支付三倍赔偿款6900元。
【分歧】
本案对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及某网店是否承担三倍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刘先生提出空调有质量问题,但经厂家检测,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品已开包使用,因此,空调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第二种意见:网店已明确承诺“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刘先生完全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哪怕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网店不履行承诺是一种欺诈行为,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对是否存在欺诈与三倍赔偿有不同看法。
一、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某网店应在合同解除后自行至刘先生处将空调取回,并退还其货款2300元,刘先生应保证商品的完好,退货产生的运费应由某网店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作为买方,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了开包会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食品)外,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况且如果不开包调试、检查,消费者无法知道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某网店不履行承诺并非是一种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刘先生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前提是某网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民法上说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某网店在销售过程(包括广告)并未对该商品作虚假宣传。其提供的涉案空调存在制冷慢的问题是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刘先生作为买方,可以据此提出退货、更换以及相应的赔偿请求。某网店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其后来提出此单商品已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是不履行其承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制使用,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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