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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德文|时间:2020年08月20日|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X及其指定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汪XX驾驶自己的贵J×××××号汉腾小汽车窜至江安县迎安镇迎安XX1家门前,发现张家大门紧闭,遂决定实施盗窃。汪XX从张X1家背面二楼窗户攀爬入室,被正在家中的张X1发现,汪XX为逃避抓捕,与张X1发生扭扯,其后挣脱张的控制后驾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依据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指控认为,被告人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汪XX系犯罪未遂,案发后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汪XX驾驶自己的贵J×××××号汉腾小汽车窜至江安县迎安镇迎安XX1家门前,发现张家大门紧闭,遂决定实施盗窃。汪XX从张X1家背面二楼窗户攀爬入室,被正在家中的张X1发现,在张X1家室内,汪XX与张X1发生扭扯,后其挣脱张的控制后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汪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说明,车辆照片,行驶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冯X、姜X、张X2的证言;被害人张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汪XX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XX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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