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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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张忠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12次举报

关于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长人社[2012]30号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0]62号),现将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0]62号),现将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张忠柱,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0103174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吉林卓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