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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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与被告陈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旻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0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陈涛与被告陈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830元及支付利息159106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上合计5049891.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荣荣、田伟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雨通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5日,在《双方往来账》上载明

1、以上双方往来账经陈雨通与陈涛核对无误,陈涛打入应智峰账户里的钱陈雨通都全部收到。至今陈雨通尚欠陈涛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830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所欠的3458830元债务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陈雨通与陈涛之间的债权债务以此对账单为准,在此之前陈雨通及陈建龙(陈雨通父亲)与陈涛之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签署的借款借条等一切凭证均作废无效。陈雨通在该《双方往来账》确认人处签字捺印。被告陈雨通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雨通尚欠原告陈涛借款本金34588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涛要求被告陈雨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雨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雨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涛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830元,并支付利息1591061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自2016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49元,由被告陈雨通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官司,但是因为证据的错综复杂,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从而使得案件的最终判决对己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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