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镇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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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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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批发商被拖欠服装批发款15万+,律师介入追讨胜诉,经查封被告房产后迫使债务人分期还款,剩数千即已全部清偿

发布者:李镇男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2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号

原告:黄XX,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51500元;2.被告以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生效且被告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起在广州市荔湾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交叉口南50米)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大概从2015、2016年起,被告开始在原告处批发服装,合作方式有时候为现金交易,有时候为先赊销后再结算。原、被告建立合作关系以来,一直合作良好,原告陆陆续续交货,被告均能不定期结算货款。但自2017年6月开始,被告声称难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对原告结算货款。2017年6月13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讨货款,被告要求先结清尾数部分,当初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2000元,并称“晚点再支付1500元”,剩余欠款为15万元整,被告当原告面出具《欠条》交付原告,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0000,并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偿还。但其后被告既未按其承诺向原告结算尾数部分,《欠条》所确认的整数部分欠款亦分文未还。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5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作约定,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安全及周转。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9年3月30日向原告还款50000元,并变更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01500元,以及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利息。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1500元,但认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两年内会把款项结清,利息希望原告可以减免,只收取欠款本金。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欠款本金1015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01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货款150000元且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XX支付货款本金101500元以及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利息。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黄XX已预交1697.95元),由张XX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黄XX已预交的1697.9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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