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该决定已将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年利率24%,已付利息情况下为36%)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高利率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根据该文件,今后法律支持的最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将不再是固定的,而是浮动的,目前按照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最高利率在15%到16%之间。今后借贷双方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约定的借贷利率部分计算的利息将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