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工伤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到《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中体现,其中该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乍一看似乎没有涉及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细看之下我们发现只能在第六种情形中寻找答案,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有相关于劳动者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吗,当然有。我国目前关于工伤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至五级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综上,十级至五级工伤的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