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燕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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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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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房屋的分割

作者:水燕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63次举报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审理焦点之一,按揭房屋的分割更是繁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标准如果仅仅教条的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来区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取得房产的物权证书也就是房产证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对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支部书记,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