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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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内资企业出口图书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谢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32人看过

上海某顾问单位为我国100%内资企业,计划将自行开发的教材向国外销售,主要对象为香港地区,美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现涉及到以下几个咨询问题:

1.图书类出口通关流程

2.关税、增值税等税收情况

3.方案建议及其他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针对以上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作如下分析:

一、图书的出版问题

该单位作为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将教材印制成图书出版发行。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教材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出版单位审稿与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由此可知,出版图书的印刷亦需由出版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综上,单位应与我国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书籍出版、印刷及相关事宜。

二、图书的出口外销问题

1)图书出口通关流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第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出口需具备营业资质。因该单位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则需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代理出口业务。具体的、详细的出口通关流程因涉及海关规定的包装、规格等专业规范,涉及内容繁多,单位可委托专业的代理进出口公司全权办理出口即可或向当地海关联系确认。

2)关税与增值税

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第49章规定,该单位出口的图书属于教材类免征关税,免征收增值税并享受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3%)。

3)进口国审批图书

图书顺利从我国出口后须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才能进入该国市场得到发行,故还须经该国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入境销售。

三、非出口方案销售图书

根据情况,律师认为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该单位可与香港地区,马来西亚、美国等国家的出版商直接签订出版合同,在上述国家发行。而前述先出版再出口的方式,需先经国内出版社审稿再由进口国审批,经历两次审批程序。故相比较来说,直接在国外出版发行只有一次审批程序且亦避免了出口程序,较为简便。

直接与国外出版商签订出版合同,需要注意的几点是:其一,出版合同的约定须符合该出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二,该出版国家的版权保护方式与我国的版权保护的差异;其三,明确约定版权的使用方式、期限、地域、版税及支付方式等。

四、出口、非出口两种不同销售图书方案的成本及操作性比较

1)出口程序与代理费

由国内出口图书的,单位需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因而产生相应的代理费用。通过直接与国外出版签订出版合同的非出口方式,可避免相应的代理费,且出口程序只有一次进口国的审批程序比较简单。

2)印刷成本

在国内出版进行印刷的成本较为低廉。而如直接在国外出版印刷则东贵司提及的该等国家的印刷成本较高。

因此,律师建议单位可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案,综合考量与评估成本的高低。假设因印刷成本较高对此影响比较大,则按照原方案国内出口方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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