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恬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公司二手设备出口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

发布者:谢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1387人看过

某法律顾问单位在二年前从国内XX市采购了一台高压炉,公司总部拟将该设备从苏州出口至美国,其海关编码为:84198XXXXX。

现咨询律师:

1、该二手设备出口至美国是否有相关的政策限制或要求?

2、如何通过合法的程序出口至美国?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本信息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设备出口是否有海关监管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设备海关编码84198XXXXX,经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显示结果为:该设备名称“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包括类似的实验室设备)” ,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与“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同时,在《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做了查询,并电话咨询了海关热线12360、公司所在地常熟市海关、常熟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结果与此类似。因此,公司该设备出口前无须进行强制性的法定商品检验,在出口通关时无须向海关提供法定商品检验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但是需特别提醒的是,律师查询到的上述信息仅限于根据公司提供的设备海关编号。在实际出口通关过程中,公司必须保证提供的设备海关编码与出口的设备本身相互对应,且编码正确无误,未出现编码、设备种类等归类错误,否则将导致在出口通关时无法通过。因此,为了保证设备能够顺利出口通关,建议可让熟知该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设备的名称、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详细信息,与常熟市海关(电话:0512-66084226)、常熟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0512-52810412)进行联系以便进一步确认。此外,尽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拟出口的设备无须进行强制性法定商品检验,但是如进口国美国需要法定检验的话,这样的检验可能在中国进行,也可能需要在进口国进行,对于这个问题,需联系美国总公司予以了解与确认。

l 关于设备出口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

1. 因出口通关流程涉及海关规定的定舱、包装、规格等专业规范,涉及内容繁多,且流程复杂,建议公司可委托专业的代理进出口公司全权办理设备出口事宜,公司向代理公司提供设备信息以及其他要求的资料即可。

2.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出口的该设备免征关税,且享受增值税(17%)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5%。申请出口退税的大致程序为:

1)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 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3) 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税,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特别注意:

1) 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

2) 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l 结论

根据公司提供的设备海关编号,经查询与确认,拟出口的设备无海关出口监管条件,我国法律不要求进行法定商品检验,在办理好出口通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顺利运输至美国。同时,出口的该设备无须缴纳关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2000年7月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2002年4月28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自2008年1月25日起实施

【作者:谢恬,未经本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复制、引用、发表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及谢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