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9日,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生意贷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合计24个月,贷款用途为扩大经营网点等。同日,借款人、贷款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反担保人作为保证人出具《反担保保证书》自愿提供反担保保证。上述文件签署后贷款人依约向出借人发放了贷款,但是借款人未依约还款,于是担保人依照《保证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了所欠借款和管理费、担保费等。担保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借款人以及反担保人偿还款项。
【律师意见】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人出具的《反担保保证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对借款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担保人有权要借款人、反担保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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