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恬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价上涨卖家拒过户,诉讼为买家赢得案件全面胜利

发布者:谢恬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1日,经中介公司居间撮合,原告与被告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某房屋(下称房屋),房屋总价209万元、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前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20万元、在居间协议签订后2016年5月15日前(以被告回上海时间为准)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及其他条款。原告依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20万元,被告出具定金收据。被告回沪后却拒绝按居间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209万元签约并提出上涨房价,对此双方经过多次的协商,最终于2016年7月5日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屋总价为212万元,并对支付期限、金额、交房期限亦做了相应的约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告支付房款15万元、于2016年7月19日依约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贷款专款专用支付了房款77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无异议且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却并未在期限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对此,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被告甚至提出上涨房价、长期免费使用房屋和晚交房的过户前提条件,因原告未同意,被告于是拒绝办理过户。原告无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过户并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应履行过户义务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律师点评】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涉案房屋交易以来,原告一直诚信诚意履约,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定金购房款、配合被告偿还房屋贷款专款专用、办理银行贷款等义务,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计112万元后未提出异议且还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自愿签订的,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受到胁迫应予撤销毫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在存在其所谓的胁迫,被告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涉案房屋的交易总价(含装修装潢)是双方协商一致并自愿签订了书面协议的,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房屋的情况和市场行情是明确了解的,最终的成交价格并不存在被告所谓的显失公平,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因房价上涨导致其心理失衡而企图涨价和晚交房,法院不应采纳被告的辩称。被告这种不诚信不守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支持对原告的所有诉求请求!

【建议意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因为房价上涨而反悔在上海屡见不鲜,买家在签订协议时应对相关协议违约条款做详细的约定,并及时对卖家违约情形进行取证,保证在诉讼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