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晋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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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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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律师:走私核材料罪

发布者:程晋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096人看过

一、概念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处罚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辑私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本文引于:http://www.0551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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