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晋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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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商检徇私舞弊罪

发布者:程晋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216人看过

一、概念及其构成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二、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又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如果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走私的,则又触犯走私罪,对之应择重罪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即使不构成走私罪,亦可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本文引于:http://www.0551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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