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购买期房的人很多,但由于房屋尚未建好,因此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购房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这就给开发商提供一房二卖,择价高而卖的机会。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呢?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就可以很好维护买受人的权利。预告登记,是指买受人先将他今后获得某项物权的请求权进行预先登记,以阻止出卖人处分该物权,并保证今后能获得该物权的一种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他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以确保将来某个时刻取得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不限于房屋买卖,他也适用于其它不动产物权的交易。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无论如何预告登记的内容并非物权,而是针对某物权的请求权的登记,光凭预告登记买受人并不能获得物权,若权利人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后一直不申请登记,该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物权法》第20条同时规定,一旦债权消灭(如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等情况)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申请登记,否则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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