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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抵押物的,申请人可否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355人看过举报


【案情】

  2017年4月,甲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以其林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某未按约还款,银行将甲某诉至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甲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对甲某的林权进行了查封并拍卖。经两次网拍后,甲某的林权仍流拍。最终,银行拒绝接受以物抵债,遂要求法院对甲某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不能选择执行甲某未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可以选择执行甲某林权(办理了抵押担保)以外的其他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由此可以看出,债务人认为债权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债务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只能在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某已设定抵押的林权,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某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执行法院对甲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包括房产、土地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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