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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未盖章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378人看过举报


  [案情]

  2012年9月11日,日照甲公司与临沂乙公司因托运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突然以乙公司未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在能够盖合同专用章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上盖章,而由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字,属明显归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同法》第 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与公司(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法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并接受法人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法人签署的法律文书。对外的职务行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据此,在本案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只有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完全合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相互约定在合同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那么也只能说明本案的合同存在瑕疵。合同的无效是在合同的成立基础上,必须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被宣告为无效。除非当事人一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存在某种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外,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反悔请求解约,否则当事人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法定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却一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乙公司可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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