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谢逸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78159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屋买卖车库该归谁所有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231人看过举报


 

  案情

  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县城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吴某,房屋价格3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购买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黄某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交付车库,遭到黄某的拒绝,为此,吴某诉至法院。

  分歧

  对如何处理本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让给吴某,所以车库应归吴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陈黄某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商品房买卖习惯车库都是单独计价买卖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又没有约定车库买卖,故该车库应归黄某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屋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黄某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黄某所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南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078159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64671

  • 昨日访问量

    68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谢逸生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