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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说共同责任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1573人看过举报


          通俗易懂说共同责任

?? 共同责任是法理上以责任人的多寡为标准对民事责任作出的一种与一人责任相对的分类方式,责任人是一个人的称为一人责任,责任人为二人及其以上的称为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以是否分份额和先后顺序为标准继续划分,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三种形式。之所以采取份额和顺序的复合分类标准,就是因为连带责任的份额特性和顺序特性的复合性特征决定的,采用单一的标准无法准确明白地表达三种责任形式的区别与联系。

 ??一、按份责任是分份额的责任,份额的大小依责任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如法人分立时约定的债务分担就是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一般规定各责任人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按份责任的特征是有份额无顺序,权利人可以同时向各责任人主张分别所属份额的权利,每个责任人不得以其他责任人尚未履行责任作为对权利人主张的抗辩。在实务中,因按份责任提起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分别起诉不同的责任人,也可以一并起诉多个责任人。权利人分别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权利人一并起诉的,理论上可以拆分为多个案件进行审理,但不符合诉讼效能原则,实务中没有见过案例。

??二、补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是相对于主责任来说的,主责任在先,“补充”责任在后,主责任实际履行得多,“补充”责任就补充得少,主责任实际履行得少,“补充”责任就补充得多。补充责任的特征是有顺序无份额,如果主责任人实际履行了全部责任,补充责任人就不用再履行了,如果主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则补充责任人应当履行全部责任。实务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补充责任判决的执行问题,在没有穷尽对主责任人的执行手段之前,不得对补充责任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连带责任是不分份额大小又不分顺序先后的共同责任形式。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对于债务人来说,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责任,不能说其中多少份额是其应当履行的,也不能说等别的债务人履行了多少份额的债务后其再履行下余多少份额的债务。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保护最周全的责任形态,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债务人主张权利,还可以选择全部债权人主张权利。实务中,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也给了人民法院更大的操作余地。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诉讼程序与概念的内涵不如人意的违背之处,那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连带责任之诉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必须起诉全部责任人,与连带责任概念中债权人自由选择有能力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内容是相悖的,诉讼程序设置没有赋予原告自主选择权。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进行了变动,使连带责任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设置得到了统一,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担保人履行债务,还可以一并行政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债务,诉讼同样如此。问题是广大法官不敢扩展担保法解释的示范作用,在其他类型的连带责任诉讼中仍然按照必要共同诉讼操作,可能给债权人造成诉累。

? ?四、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1、共同责任是个大圈,里面套着三个小圈,不管当事人怎样进行表述,我们作出的判决应当明确责任形式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2、按份责任属于共同责任的常态,体现的是行为与后果的统一,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原则,通俗易懂,深入人心,无需过多解释和规制,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和遵守。

? ?3、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是对履行能力强的责任人的加重形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审判案件时切记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法定性,即判决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无权创设,只能按常态判决各责任人按份承担责任。

?  ?4、从理论上讲,将连带责任诉讼设计为必要共同诉讼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权利的,之所以说僵化地适用这一设计会增加债权人诉累,是因为现在社会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会有部分责任人找不到,通知这一部分责任人到案会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人财物的投入、诉讼期限的拖延。本来找不到谁不找,光找能够找到的就行了,就因为诉讼,必须把找不到的责任人也通知到案,不增加诉累是不可能的。所以突破连带责任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局限,给债权人以诉讼选择权,不但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而且是真正保护债权人的需要。

?  ?5、补充责任的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呈主从关系,在诉讼时,起诉主责任人可以一并起诉补充责任人。如果不起诉主责任人而只起诉补充责任人是不行的,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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