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内墙壁渗水等质量问题,一住户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进行抗争。物业公司将该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先生补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
陈先生入住某小区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内墙渗水等质量问题,多次要求开发商解决未果,便要求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也未得到满意答复。一气之下,陈先生自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在多次索要物业费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住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管理欠费,并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物业公司认为其义务主要为管理小区卫生、小区安全以及绿化事项,不包含小区房屋质量问题。陈先生则认为,物业和开发商有联系,要求其找到开发商,协助把房子修好,自己则把物业费用交齐。法官指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另外,合同中虽然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按欠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但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有失公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放弃对违约金的诉求。
法官提醒,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前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应该由开发商向业主进行赔偿或补偿,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单纯的两个民事主体,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抵消由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至于出现的前期遗留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业主可以收集相应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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