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魏某系同姨婊姐妹关系,平时双方来往甚密,李某家庭条件稍差,李某听说魏某想卖旧房,买新房,李某便找人从中说和想买魏某的旧房。后二人便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建筑面积为64.95平方米,约定价格为35000元,李某当即付清了房款,魏某遂即腾房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02年下半年装修并居住至今,因为是亲戚双方放心,没有写协议,也没有讲过户的事,后因贷款需房产抵押,才想起找魏某要求过户,这时魏某突然提出不卖房屋啦,李某气得要死,后经人指点在和魏某谈话时,偷偷作了录音,后李某起诉至颍州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腾房、付款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根据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酿成诉讼是由于被告不愿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的,因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据此,判决被告协助过户,诉讼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
近年来经济发展很快,但部分人道德滑坡,为了金钱不顾原则和亲情,作出一些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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