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上,未约定卖方要协助买方办土地证,买方付了房款后,卖方要协助买方将土地证过户么?近日,东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属卖方的附属义务,应协助。
2005年7月,买房人黄某与卖房人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买卖楼房一栋,总面积以房产证和土地证为准,总造价8万元;黄某买房时应一次付清房屋款;黄某在付清房屋款时,刘某必须把房产证、土地证交给黄某,搬出此房。
协议签订后,黄某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8万元,刘某同时出具证明一份,同意将此房过户给黄某,并将房产证及土地证交与黄某。黄某于2005年8月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土地使用权证因刘某未协助,至今未能过户至黄某名下。为此,黄某诉至东宝法院,要求刘某履行协助其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黄某支付了房款,刘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黄某的房屋所有权已过户,土地使用权证因刘某未能配合,导致至今未能过户。虽然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没有明确约定刘某有协助黄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但刘某作为房屋出卖人,有协助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因此,刘某有义务协助黄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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