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郭某之妹郭某某意欲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房一套。因郭某某人在外地,不方便办理相关手续,即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口头意向。委托其姐即原告郭某,以郭某的名义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原告郭某即于2008年6月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住房诚意金20000元,并于同年7月签订了认购合同书,在认购合同书中注明之前所交住房诚意金转为定金,由原告承诺同意按被告通知的规定期限内,依约向被告付清全部房款。并在被告规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被告的房屋建成,正式开盘,遂通知原告前去签订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原告郭某之妹郭某某向被告出具延期付款报告,在该报告中,郭某某请求分期付款,同时请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注明买受人是郭某某,仍委托其姐郭某办理,经被告之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认可后,由郭某某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郭某办理购房事宜,原告郭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被告填写了业主更名申请表,在“事由”中注明“办住房登记时郭某某本人在外地,没有身份证委托姐姐郭某代为手续,为通知方便,暂时由姐姐郭某的身份证代办,现申请变名为郭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中注明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因原告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未按约定交付相关款项,被告即未将合同交原告,尔后,原告之妹郭某某因资金困难,一直未向被告交款,而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提供买卖合同,同年12月被告向原告及原告之妹郭某某发出函件,限两人于当月28日前去被告处缴纳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则将已缴的房款将作为违约金处理,所认购的房产将无条件由被告另行处置。
2009年1月,原告郭某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被告擅自改变户型结构,致使住房面积扩大,存在重大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合同书,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认购合同书,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郭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未依法成立,因原告郭某只签订了合同,而没有在签合同时付应付款。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要约,而只有既签订了合同又付了应付款,原告的行为才构成承诺,故原告没有按要约承诺,被告亦未将买卖合同交给原告,应视为被告撤回了要约,既然买卖合同未成立,则原告凭着双方所签的认购合同书,可以以被告违约,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原告之妹郭某某购房,原告只是其委托代理人,原告郭某受案外人郭某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书,并按认购合同书上约定缴纳了相关款项,事后,原、被告以及案外人对相互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明确。案外人郭某某出具了委托书,原告以案外人郭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买卖双方应为案外人郭某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郭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合同买卖事宜主张权利,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一审按第二种意见处理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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