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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出资购房中房屋归属合理性的探讨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 |470人看过举报

  面对当前全国大部分城市住宅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的形势,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或付首付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子女离婚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也不在少数,究竟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确定更为合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除非能够明确证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从我国的国情以及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来看,要让父母在出资时以书面形式表明该房屋是赠与一方或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显然是过于严苛了,处理不当的话还容易引起子女夫妻关系的不和睦,给以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但是如果不明确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则有可能使父母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因为子女的婚姻解体而快速流失,这对父母的财产利益保护是不利的。

 根据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确对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尤其在不动产的分割上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通过对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的了解,各地法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性质认定与处理存在不同的审判思路,有些法官认为,对于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根据规定,判决该房屋系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中第七条的法律逻辑并不是非常的清晰,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表述来看,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是不动产,我们通过分析可知,赠与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受赠人,视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的处分。但是,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是赠与人名下的财产,相对于最高法院的规定,上海高院内部的规定“对于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这里将赠与的标的限定为出资而非不动产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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