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北京严格的限购政策,江女士隐瞒婚姻状况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贷款银行审批提示,开发商才发现江女士并无购房资格,遂将江女士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江女士承担百万违约金。通州法院近日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2013年1月,江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江女士购买坐落于通州区某小区一套近14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为510万余元;江女士应当按商业贷款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个人资信证明材料,签署相关文件、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完其他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除首付款之外的其余房款;若江女士按上述约定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其贷款银行拒绝的,江女士应与开发商协商变更贷款方式。若江女士未在前述期限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的,或虽经但双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一致意见的,则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预售合同;若因江女士主动放弃按揭贷款或主动要求商业贷款银行不予房款,或因江女士隐瞒已购房套数或资信情况导致其贷款申请被拒绝,导致预售合同解除的,江女士应按该商品房总房款的20%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双方并就商品房预售买卖的其他事宜作出约定。同日,江女士出具《购房承诺书》,承诺知晓并遵守国家与北京市相关文件中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江女士自愿与售房人协商退房。合同签订后,江女士向开发商交付购房首付款共计1 53万余元。双方办理了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购房时,江女士自称自己未婚并出具《未婚声明》。2013年10月,针对江女士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未予准许,并建议确认借款人银行流水是否支持收入及对购房人认真核查购房资格。此后,开发商多次向江女士催交剩余购房款未果,开发商对于江女士的购房资格亦产生质疑。2015年8月,开发商将江女士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江女士配合办理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签手续及备案登记手续;江女士赔偿违约金102万余元。
面对开发商的起诉,江女士称即使开发商拒贷,自己也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法院不应判决解除合同。自己在银行拒贷的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但当法官询问其签约时的婚姻状况时,江女士却闪烁其词,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回答。经法官一再释明拒绝答复的不利后果,江女士终于承认自签订合同至今一直处于已婚状态,夫妻二人均非京籍,二人在通州区已有一处住房,登记在江女士配偶名下。而经法院与贷款银行核实,在江女士为已婚的情况,银行无法向其提供贷款。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江女士与其配偶作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在京拥有住房一套,依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其不具备在京继续购房的资格,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且江女士隐瞒婚姻状况,致使银行无法批贷,已构成违约,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合同解除后,江女士应配合开发商办理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签手续和备案登记手续;江女士的行为虽已构成违约,但开发商在售房时亦应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问题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考虑到江女士在合同签订时即已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该款项至今未予退还,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价格亦确有上涨,江女士已因合同解除承担了相当的不利后果,如仍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由江女士承担巨额违约金,显然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明显失衡。开发商要求江女士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通州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江女士配合开发商办理解除所购房屋的的网签手续及备案登记手续,驳回了开发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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