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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法学论文 |993人看过举报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虽然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但是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的界限却并未如刑法和民法一般“之间存在一条明显的楚河汉界”。民法典是万法之母,其他法律大多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充实和发展,刑事、行政法律也不例外。

  面对刑法理论上存在的一些疑惑:是刑事不法,还是民事不法?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总的来说是实务界的一个难点。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构建,刑事政策的选择,还是具体问题的解决,都回避不了民、刑关系交叉缠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体系中,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尽相同。一个部门法是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可以分解为各个部门法的制裁规范,因而违反民法的犯罪可以归入民法,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可以归入婚姻法,或者侵犯林木的犯罪可以归入森林法。但如此下去,刑法会被分解而丧失独立存在的意义。目前,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是,承认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除了刑法与附属刑法,有的国家还有大量散布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刑事规范。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完整性与不周延性,只有在民法及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下,刑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由此可见,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后置法,彼此之间属于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事实上,法秩序统一不仅是一项立法原理,也应是一项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个民事纠纷被一个法院认定为民事案件,但是同样性质的案件,在其他法院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最终被判处刑罚,这种做法明显破坏了法秩序统一原理。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刑法适用中的体现是,犯罪认定中排除了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刑法和其他部门法存在后置法与前置法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后置法对前置法有一定从属性,因此刑法对民法典也有从属性。然而,这种从属性又是相对的。所以从此意义上讲,刑民关系有双重性,即刑法有对前置法的从属性,也有其独立性。

  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决定了民法规范对刑法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明文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部分罪状进行兜底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于民法规定对这些空白进行填补,这正体现了民法对于刑法定罪的指导意义。新颁布的民法典,会对刑法中犯罪认定等产生一定影响,这要求我们不仅要掌握刑法知识,也要掌握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很容易在犯罪认定上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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