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不久,法院发现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并作出笔误补正裁定,法院出具补正裁定后李某认为上诉期应重新计算,要求重新上诉。
【分歧】
针对笔误补正裁定是否影响判决书生效时间,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补正裁定会影响判决书生效时间。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的,那么补正后的判决书就应该从裁定书送达之后重新计算生效时间,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有救济的权利,补正后判决生效时间应重新计算,即当事人对补正后判决书有上诉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补正裁定不会影响判决书生效时间。补正裁定的作用是修正原判决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漏写、误算等其他笔误,并不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或判决内容的更改,经补正后的文书并不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文书,而是“还原”原文书正确表述,故笔误补正裁定不影响补正后的判决书生效时间。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补正裁定性质和作用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补正裁定适用范围为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只是为了修正原判决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漏写、误算等其他笔误,仅是作为被补正的判决书的附件而存在的,并不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或判决内容的更改形成一个新的文书,而是“还原”原文书的正确表述。经过补正后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与原判决书并无差异,该判决的生效时间就是原文书的生效时间,不应再以补正裁定的接收时间重新计算生效时间。
其次,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方面来看,法律之所以规定补正裁定不可上诉,也是在维护原判决的既判力,使它不致因新裁定的出现,而影响了其效力的稳定性。法律上也不允许通过补正裁定的形式来否定原判决书上的内容,假使原判决确有问题也应通过再审等程序更正,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公信力。
最后,从权力救济方面来看,补正裁定补正的内容只能是原判决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漏写、误算等其他笔误,而不是对原判决根本性的颠覆,因此,补正裁定既不是处置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损害双方的程序权利,并不存在权利救济。再者,原判决生效前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假使原判决实体或程序存在问题也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综上,补正后的判决仍确认的是原判决书的事实、理由与判决结果,而不是一个新的判决内容,故该案的生效时间仍是原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原判决书的当事人对原判决没有上诉,则不需要再给予上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