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3年06月12日|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2023年)桂0602民初8号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陈XX胡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原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预售)》,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两原告将总房款2278134元已按时全部付清给被告,履行了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两原告使用,但被告严重违约,导致两原告未能按时取得商品房,直到2022年8月10日,被告才向两原告发出入伙(交房)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通知书,足足逾期了953天。
对于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第 2项规定:逾期在360日之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事宜未果,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辩称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因为遇到台风、中考、高考、庆典活动、新冠疫情爆发等诸多理由导致逾期交房,不能视为违约。原告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降雨、台风天气作为不可抗力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且本地区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降雨充沛、台风是本地区常见自然现象,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在确定案涉工程工期时,应当有常识、有义务预见这样的气候特点,并将可能因降雨、台风而延误的工期纳入施工计划,并作出合理安排。再者,中考、高考、庆典活动及节假日停工具有普遍性、常态化、可预见的特点,东盟博览会、东盟国际马拉松等庆典活动也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至于新冠疫情,合同约定的被告交房时间尚未爆发新冠疫情,故其违约行为并非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新冠疫情不能成为被告的免责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按照《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判决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1万多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当事人表示满意,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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