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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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逸生律师:她听劝“抢先”起诉全额拿回房款,犹豫的业主们却只拿到一纸判决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738人看过 举报

2021-11-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2021)桂xx民初XXXX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当事人: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生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5日,经售楼业务员推介,杨XX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项目所用土地为村民小组第三产业用地,杨XX参与合作建设某楼盘xx栋xx单元0804号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53年;购房款分期支付,首期15万元签约时付清,余款按工程进度陆续缴纳。合同另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签约后,杨XX内心始终不踏实,直觉合同存在隐患,想诉请退款,却又担忧诉讼结果难以预料,更害怕即便胜诉也执行落空。连日焦虑不安,犹豫再三。最终,她带着满腹疑虑找到谢逸生律师,恳请专业指导。

【谢逸生律师观点分析】

谢律师经研判指出:杨XX仅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且只分得固定数量的房屋,该合同实质并非“合作建房”,而是开发商借“合作建房”“使用权转让”之名行房屋买卖之实,以此规避商品房销售监管,此类操作不受法律保护,应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因XX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XX房地产公司在明知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对外公开销售,主观过错明显,除应全额退还购房款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关于执行风险,谢律师坦言:此类案件胜诉率较高,但执行确实是难点。大规模业主集中起诉时,开发商往往已将资金投入建设,账面几无现金可退。然而,对率先起诉的少数当事人,开发商尚有少量流动资金可供清偿。因此,起诉的关键在于“早”——越早行动,执行回款的可能性越大。切勿等他人拿到钱后再跟风起诉,届时人数激增,执行款必然“僧多粥少”,即便赢了判决,也可能只能按比例受偿甚至分文难获。谢律师特别提醒:起诉既要审慎,更要果断,切忌反复权衡、一再延宕——法律的公正固然值得信赖,但执行的先机只属于那些有准备且行动迅捷的人。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XX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中,杨XX只出资、不担风险、只取固定房产,不符合合作建房的本质特征,开发商实为规避房屋销售监管,故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因XX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销售许可,该合同无效,自始不具法律约束力。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XX房地产公司明知未取得相关手续仍违规销售,主观恶意明显,遂判决其全额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XX在律师协助下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顺利拿到全部执行款项。此后,众多业主纷纷效仿起诉,虽判决结果同样胜诉,但均因开发商资金不足而陷入执行困境,只能被动等待财产查控或参与后续分配,最终所获甚微,后悔不迭。

【案件意义】

许多当事人在纠纷面前,常常辗转反侧、反复纠结——既怕诉讼风险,更怕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本案恰恰给出了一个生动启示:打官司,尤其是房产类纠纷,时机至关重要。先行一步,往往能抢占执行先机,实现“先到先得”的效果;一旦犹豫观望,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无门的窘境。法律不会为拖延者额外保留救济通道,执行的“蛋糕”就这么大,切得早才能切得多。维权须果断,行动要趁早——这既是策略,也是教训,更是无数后来者用真金白银换来的清醒认知。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