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谢逸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7815969点击查看

曾XX诉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10月20日|2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20)桂01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曾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案情】

2018322日,曾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约定曾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建设该公司开发的XXX楼盘XXXX单元XX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使用权期限60年;曾XX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作建房款,在签订合同时曾XX交付首期建房款为总房价的35%XXXXX元。之后按房屋建设到一定的层数分次交付剩余房款。合同还写明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2020618日,曾XX起诉法院,要求确认《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取特定的房屋,合同的本质并不属于合作建房的性质。其次,从合作表现形式上来看,曾XX不符合合作人的法律特征,合作人可以参与公司事务,但曾XX从未参与公司任何建房、经营管理事务,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告诉曾XX公司的建设情况、经营状况。曾XX其合同权利义务只是向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价款而已,且《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还约定将来开发商给曾XX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内容。可见,本案的合同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但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该公司具有合法的销售文件,因此《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系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规定判决曾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X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无效,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曾XX已付购房款,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赔付曾XX相应的利息损失。

  • 全站访问量

    564409

  • 昨日访问量

    68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谢逸生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