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10月15日|1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19)桂0103民初3406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颜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颜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XXX合作建房合同》,写明:1、该楼盘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该楼盘所在土地权属系XXX村委。双方约定广西XX房地产公司与颜XX合作建房,广西XX房地产公司按时将XX座XX层XX号房屋交付颜XX使用;颜XX分期支付房款,在签订合同时交付XXX元首付款。此后按房屋建设到一定的层数分次交付剩余房款。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颜X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XXX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退款。
【案件焦点】
《XXX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颜XX起诉要求确认《XXX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理由如下:颜XX与广西X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XXX合作建房合同》实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签订的涉案合作建房合同系规避法律之行为,且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广西XXX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该房屋时取得合法建设、销售手续。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XXX合作建房合同》系无效合同。再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无效合同收款方应退款。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广西XXX房地产公司觉得理亏,于是将收取的XXX元购房款全部退还颜XXX。颜XX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