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案件律师意见书
致广州市白云人民检察院:
卢愿光、邓艳丽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查起诉的“卢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此前已多次依法会见卢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也到贵院对该本案阅卷。现提出以下律师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卢某某犯罪状态处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卢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涉案出租屋所查获的4378张100元假币均只有正面,没有反面,属于半成品,仿真程度极低,还必须进行深加工,目前根本无法在市场流通。即卢某某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卢某某所伪造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卢某某伪造的假币在尚未流入社会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卢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年纪尚小,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经被逮捕及辩护人进行会见教育、疏导后,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积极悔过,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主动交代了其制造假币的地点,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请求贵院尽快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请求贵院尽快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处理,尽快走完法律程序,让卢某某好好接受改造,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卢某某犯罪状态处于犯罪未遂,所伪造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且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请求贵院充分考虑案情,在制作起诉书时,依法建议法院对卢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尽快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处理。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邓艳丽
日期:2018年8月13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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