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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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二审补充辩护词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张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二审阶段审理的张某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担任张某二审阶段辩护人。现提交如下补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请求采纳。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考虑毒品的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将本案的毒品区别于高纯度的毒品进行量刑,导致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轻的刑罚;

由于本案涉及非法持有的毒品,只有成分的鉴定结论,没有含量(纯度)的鉴定结论,这对法院量刑上产生一定影响,这种情况下,根据“存疑应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对被告人张某从轻的量刑。

一审判决书没有将本案的毒品区别高纯度的毒品,机械量刑,导导致被告人刑期过高,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重量为194.4克红色粉末,虽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绝不能将理解成高纯度“甲基苯丙胺”,但一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将该部分毒品与其它含有“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的数量相加,计算出本案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数量为360克,并以高纯度的毒品的标准进行量刑,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基准刑过高,请二审法院纠正。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评价被告人刑期的尺度,纯度低的毒品与纯度高的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存在极大区别,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上应当予以区别。本案的证据虽有毒品成份《鉴定结论》,但无含量的《鉴定结论》,无法评价本案毒品的纯度。但结合毒品的现状,主要为摇头丸麻古、粉末,虽成分含有甲基苯胺成分(冰毒),但其与高纯度的甲基苯胺成分(冰毒)有极大区别;摇头丸已经是直接食用的毒品,也可以反证明含甲基苯胺成分极低。本案毒品纯度极低,量刑应当区别于高纯度的毒品量刑,不应机械量刑。

二、为了二审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我们提交一份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供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作为审理参考。

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红色药丸103.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0.53%)、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4克、含氯胺胴成分白色晶体63.2克、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植物叶2.0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胴成分褐色粉末9.51克,该案累计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数量为114.26克。若机械地按照《刑法》第348条规定量刑,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体现法院量刑方面也充分考虑毒品含量低对量刑的影响。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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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