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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原某某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3次举报

某某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某某及其母亲蔡某凤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原某某涉嫌抢劫中担任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原某某构成抢劫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原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判处,并建议适用缓刑。

一、某某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某某主动带公安机关回手机,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损失,可减轻原某某的罪责;

五、原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他的行为与李某某抢劫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酌情从轻处罚;

六、原某某所获得赃款110元已上缴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原某某是独子,是在校在读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量刑应尽量考虑缓刑。

一、某某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某某为未成年人,其对社会认识较肤浅,案发前一段时间,被不良损友误导,而参与该抢劫行为,属于失足参与犯罪。但为了保护未成人的权益,尽量从搀救的角度出发,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态度好,并悔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对某某进行酌情从轻处罚。

三、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是诚实的孩子,没有前科,在校表现好,今次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四、某某主动带公安机关回手机,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搀回被害人损失,可减轻原某某的罪责。

从庭审的情况及有关证据反映:原某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一起前往手机档口,由公安机关回被抢的手机;然后由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及时的弥补,受损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这种情况可相应地减轻原某某的罪责。

五、原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与李某某抢劫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酌情从轻处罚。

从有关证据反映:现场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李某某,李某某直接抢劫到手机,销赃手机,分配赃款;原某某是次要作用,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所以,原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某的行为区别对待,区别量刑,对原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原某某所获得赃款110元已主动上缴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

某某是受误导参与抢劫,并非为贪图享乐而进行抢劫,应区别对待。原某某所得赃款110元,并没有使用,而是归案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接受司法部门侦查,这种情况,其也区别于其他同案人,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原某某是家中独子,是在校在读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量刑应尽量考虑缓刑。

某某20109月入读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现为在校就读学生,处于该校职中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已有学校《证明》予以证实。为了让其能继续读书,不致荒废学业及荒废前途,量刑应尽量考虑缓刑,对其本人及家属均最妥善,我们也深表感谢!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原某某以上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其为在校表现较好的学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2月7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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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