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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7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6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正常行使的机动车撞上违章进入高速公路行人,是否可认免责?

[案情]

  许某系京郊居民。2003年11月10日,其在回家途中,为抄近路,从京沈高速J}}路护栏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行至高速公路出京方向二车道时,撞上谭某驾驶的奥迪轿车。许某受撞击飞出10余米,当场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得出结论:奥迪车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基于上述情况,公安机关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提出复议要求。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原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正常行驶状态下的机动车撞上违章进入高速公路行人,应否承担责任。在案件的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交通事故完全是由许某违章穿越高速公路引起的。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对机动车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专节对高速公路这一特殊的交通环境中的交通行为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其中,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行人和部分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其法律效力。鉴于近年来高速公路迅速发展的形势,这一规范具有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重要意义。本案中,许某为抄近路,擅自由高速公路路基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具有重大过错。但这是不是意味着机动车一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76条第2款)这一规定显示了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体现了对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一方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补偿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巨大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其家属。对稳定社会秩序,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第4条第1款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归责原则方面有冲突。笔者认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后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本案中,对于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到前述案件中,行人张某明知不能上高速公路,只是为了不再绕路早点回家就进入高速公路,轻信可以躲过高速行驶的汽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正是由于其本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才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张某应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行人离开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因此,行人一定要引以为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进入高速公路,做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