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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判决书(原告)

发布者:吴根福|时间:2021年05月19日|4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书

基本案情:

孕产妇何某,19908月出生。200727日因先天性心脏病在当地医院行动脉导管结扎、主动脉缩窄矫治术。2015821日因“停经41天”到医方一门诊,诊断早孕。后孕产妇未建卡,在医方一行孕产期保健,93日和109日两次行心电图检查。2015102日、2016321日、328日、48日在医方二门诊。48日因“停经38周,下腹痛4小时”入住医方二,诊断:孕2038L0A待产;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当日行心电图提示异常。

411日行心脏B超检查提示:肺动脉重度高压等,心内科会诊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行剖宫产术,术后转重症监护室,予抗感染、改善心衰等。424日孕产妇死亡。死亡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动脉导管未闭治疗术后、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功能Ⅳ级;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

医疗损害鉴定:

医院孕产妇在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未遵医嘱定期复查,未正确评估心脏功能否耐受妊娠,妊娠期也未主动提供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病史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方未能及时发现孕产妇存在重度肺动脉高压以及孕产妇本身疾病严重,以上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医方一在诊疗过程中未详细询问孕产妇既往史、体格检查欠全面,两次心电图检查提示存在异常未建议行心超等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医方二在孕产妇门诊就诊时,也未详细询问既往史、体格检查欠全面,存在过错。两医方上述过错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孕产妇有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史及重度肺动脉高压,并完善心脏功能评估,与孕产妇丧失提前终止妊娠的机会、增加其死亡风险有一定因果关系。

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两医方应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其中医方一承担次要责任中的70%,医方二承担次要责任中的30%

本律师点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取决于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该案件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认定两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当外人约40万元的损失,基本是公平公正的。

建议:医疗纠纷案件,一定要在医疗损害鉴定前委托专业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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