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根福|时间:2015年11月05日|207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医疗鉴定陈述
(代表被告院方的鉴定意见)
被告A医院就原告B诉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认为被告在第一次住院治疗时,未对其进行MRI检查,导致未及时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是漏诊行为,延误其最佳的手术治疗时间;并与其左膝关节活动受到限制(经人身损害鉴定为十级)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
一、原告在第一次院期间未进行MRI检查,未能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不存在过错,不存在错误的漏诊行为
理由是原告在第一次就诊时,是因工伤引起的左小腿严重挤压,致使腓骨头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及左下肢严重的挤压伤,出现严重淤血,肿胀,经被告收其入院,给予其下肢固定及消炎消肿对症治疗;未对其进行昂贵的高端MRI检查,是根据病情治疗及恢复情况决定并将根据其病情情况在以后是否进一步MRI检查,是符合相关治疗规范的,反之,所有的患者不按其病情的需要都对其进行高端MRI检查,是过度滥用辅助检查;实际上,本案被告根据其病情恢复的需要,在受伤后3个多月对其MRI检查,并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原告认为漏诊遗漏行为(遗漏查出左前交叉韧带的不完全断裂)
二、原告在受伤后3—4个月进行MRI检查,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原告即可以选择保守治疗,也可以选择手术治疗,现原告选择手术治疗,但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治疗时,没有为原告进行MRI检查,并没有延误其手术治疗的时间,结合原告的病情,原告左小腿严重挤压伤,,导致软组织严重受伤,且淤血严重,如果选择手术治疗,也应经过被告上述治疗方案,待腓骨头骨折基本愈合,软组织挤压伤恢复及关节功能存恢复到接近正常后才能手术,而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受到严重的挤压伤并有腓骨头骨折,要待其膝关节功能活动范围接近正常范围,必须要经过3-6月后才能基本恢复, 也就是说,原告的左膝软组织恢复情况,必须到2012年3、4月份后才能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韧带修补手术。
三、原告损害的后果与原告第一次未住院期间未做MRI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被告在第一次为原告就诊时,违背医疗常规,在没有MRI医学检查指针的情况下,为原告进行MRI检查出原告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存在损伤是漏诊行为,但被告的漏诊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交证据中证明其损害的结果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左膝关节活动范围受到限制,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事实上,原告的关节活动受限是因关节严重挤压伤后,导致膝关节内的软组织粘连所致,与前交叉韧带损伤没有任何关联性,事实上,前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不会对关节活动限制;结合被告为原告进行关节松解术后,活动度可达0—110;而原告进行韧带手术后,关系活动范围没有任何改变,足以证明原告左膝活动受限是因软组织粘连所致,与交叉韧带没有任何关系。
据此,一、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未住院期间未为原告MRI检查,未能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不存在过错,不存在漏诊行为
二、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遗漏了左前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但该行为与其损害的后果(关节功能受限)不存在因果关系
该案经本律师代理被告A医院的代理人,成功的在医疗鉴定委员会上陈述以上的观点,得到专家的认可,最后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吴根福律师 1360054708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医疗鉴定陈述
(代表被告院方的鉴定意见)
被告A医院就原告B诉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认为被告在第一次住院治疗时,未对其进行MRI检查,导致未及时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是漏诊行为,延误其最佳的手术治疗时间;并与其左膝关节活动受到限制(经人身损害鉴定为十级)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
一、原告在第一次院期间未进行MRI检查,未能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不存在过错,不存在错误的漏诊行为
理由是原告在第一次就诊时,是因工伤引起的左小腿严重挤压,致使腓骨头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及左下肢严重的挤压伤,出现严重淤血,肿胀,经被告收其入院,给予其下肢固定及消炎消肿对症治疗;未对其进行昂贵的高端MRI检查,是根据病情治疗及恢复情况决定并将根据其病情情况在以后是否进一步MRI检查,是符合相关治疗规范的,反之,所有的患者不按其病情的需要都对其进行高端MRI检查,是过度滥用辅助检查;实际上,本案被告根据其病情恢复的需要,在受伤后3个多月对其MRI检查,并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原告认为漏诊遗漏行为(遗漏查出左前交叉韧带的不完全断裂)
二、原告在受伤后3—4个月进行MRI检查,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原告即可以选择保守治疗,也可以选择手术治疗,现原告选择手术治疗,但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治疗时,没有为原告进行MRI检查,并没有延误其手术治疗的时间,结合原告的病情,原告左小腿严重挤压伤,,导致软组织严重受伤,且淤血严重,如果选择手术治疗,也应经过被告上述治疗方案,待腓骨头骨折基本愈合,软组织挤压伤恢复及关节功能存恢复到接近正常后才能手术,而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受到严重的挤压伤并有腓骨头骨折,要待其膝关节功能活动范围接近正常范围,必须要经过3-6月后才能基本恢复, 也就是说,原告的左膝软组织恢复情况,必须到2012年3、4月份后才能予以确认,后方可进行韧带修补手术。
三、原告损害的后果与原告第一次未住院期间未做MRI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被告在第一次为原告就诊时,违背医疗常规,在没有MRI医学检查指针的情况下,为原告进行MRI检查出原告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存在损伤是漏诊行为,但被告的漏诊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交证据中证明其损害的结果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左膝关节活动范围受到限制,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事实上,原告的关节活动受限是因关节严重挤压伤后,导致膝关节内的软组织粘连所致,与前交叉韧带损伤没有任何关联性,事实上,前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不会对关节活动限制;结合被告为原告进行关节松解术后,活动度可达0—110;而原告进行韧带手术后,关系活动范围没有任何改变,足以证明原告左膝活动受限是因软组织粘连所致,与交叉韧带没有任何关系。
据此,一、被告在原告第一次未住院期间未为原告MRI检查,未能检查出左膝关节的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不存在过错,不存在漏诊行为
二、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遗漏了左前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但该行为与其损害的后果(关节功能受限)不存在因果关系
该案经本律师代理被告A医院的代理人,成功的在医疗鉴定委员会上陈述以上的观点,得到专家的认可,最后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吴根福律师 1360054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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