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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公司欠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李赋宁|时间:2025年09月01日|8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宿州市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某区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某县某镇某社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某县,系该经营部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徐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某县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汉族,住江苏省某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州市某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架业公司”)与被告徐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另一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原告某架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某经营部、某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架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85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457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经营部、某建设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合同无效,应追加实际施工人陈某、范某为被告并由其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诉请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0日,被告某经营部作为发包方与原告某架业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县某镇农民集中居住区A、B、C区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1月15日,双方签订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款980万元,累计已付510万元,未付470万元。后被告又支付100万元。诉讼过程中,某经营部负责人范某出具《付款承诺》,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承诺出具后,被告仅支付45万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结算,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经结算,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55万元,尚欠325万元应予支付。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按剩余工程款的3%支付违约金9.75万元。原告主张的合同外点工劳务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某经营部系某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合同无效、应追加当事人等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经营部、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某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25万元及违约金9.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某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61元,由二被告负担16400元,原告负担1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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