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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赋宁|时间:2020年06月11日|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继田、王全与王全、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睢民初字第01103号 原告周继田。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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