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甲与被告乙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甲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乙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润城某街区房屋一套,价格为890000元,签约当日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4月10日前办理产权送件手续,原告于产权送件当日支付首付款380000元,出件当日原告再支付房款20000元,剩余房款由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约定如有违约按标的额的20%收取违约金。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交易成交价2.4%全额代理服务费及承担守约方诉讼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和其他所有办案支出;约定被告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如因乙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责任由甲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甲支付10000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两天后,被告乙告知中介公司不卖房了.经原告催告,被告仍不愿意履行该合同。
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李平律师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甲乙辩称,甲不是涉案房屋产权人,该合同未经乙同意签订,为无效合同。
【审理结果】解除涉案合同;甲给付原告违约金4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甲承担、
【律师评析】原告与产权人的配偶甲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如有任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