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事人双方擅自转让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不予支持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310人看过

 【基本案情】甲乙为恋人,双方相恋期间准备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201092日,由男方甲与女方乙的家人丙共同出资并在银行贷款购买南京江宁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同时作为产权共有人登记备案。2012年,由于男方单位派驻上海工作,甲乙感情出现矛盾,决定分手。

2012924日,甲丙签订《协议》,约定,丙放弃产权,由甲一次性向其支付xx万元购房出资款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由于甲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丙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协议,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丙撤回起诉。

【律师评析】涉案房屋由于存在抵押权并已办理登记,在甲乙打算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应当消灭抵押权或者还清所欠银行贷款,否则其单方面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