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乙为恋人,双方相恋期间准备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2010年9月2日,由男方甲与女方乙的家人丙共同出资并在银行贷款购买南京江宁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同时作为产权共有人登记备案。2012年,由于男方单位派驻上海工作,甲乙感情出现矛盾,决定分手。
2012年9月24日,甲丙签订《协议》,约定,丙放弃产权,由甲一次性向其支付xx万元购房出资款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由于甲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丙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协议,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丙撤回起诉。
【律师评析】涉案房屋由于存在抵押权并已办理登记,在甲乙打算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应当消灭抵押权或者还清所欠银行贷款,否则其单方面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