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在刑法中已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形成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二)客观方面
1. 实施了窝藏行为,即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隐藏处所,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
2. 进行了转移行为,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存放地。
3. 有收购行为,即购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 存在代为销售行为,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
5. 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如以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式,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形式上合法化。
朱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