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在刑法中已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2. 客观行为。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明知是盗窃来的汽车而进行收购转卖,或者帮助犯罪分子隐藏盗窃得来的财物等行为。
3. 客体方面。这种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如果没有这样的行为,司法机关能顺利追回犯罪所得等,而该行为的存在会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朱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