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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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A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与A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盐民终字第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2)响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A向B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A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元,”2008年12月31日,A分两次分别出具了一张欠条和一张借条,分别为欠到94000元(该欠条系原被告合伙买车,后并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和借到206000元,2011年3月15日,A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B30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申请对双方进行测谎,经一审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测试,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法大(2013)医鉴字第354号心理测试报告书,该报告书的测试结果是:根据被测试人A、B的测试结果,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我们认为:对于A是否还欠B12.6万元未还这一问题无法作出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A向B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A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被告A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A要求B归还借款1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A辩称本案借款已归还,并提供录音予以证明,A对此予以否认,因该录音内容中A并未认可B已归还本案借款,同时该录音证据系孤证,A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同时法大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的测谎报告书,没有作出明确结论,故对A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B借款人民币126000元,如果A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A负担, 上诉人A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录音资料,证实上诉人已经偿还了本案诉争借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错误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6000元的事实成立,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偿还所欠被上诉人借款,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108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26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A承担, A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系违法取得,内容本身无法证实其已归还了诉争借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于2008年5月14日所写的借条一份,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126000元,上诉人辩称其已归还了上述借款,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二份,经本院审查,录音资料内容本身无法证明上诉人归还了诉争借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诉争借款,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测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于本案事实基本查明,并无启动测谎鉴定的必要,故对上诉人的这一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D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